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18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
为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完善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精神,结合我省拖拉机交强险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建立对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农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严格规范,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二、明确界定拖拉机机型
根据《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国家标准和农业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7〕6号)的规定,兼用型拖拉机是指既可以通过挂接农具从事田间作业,也可以通过铰接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包括手扶式拖拉机、小型方向式拖拉机、带牵引挂车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等。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也即指符合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注册登记技术要求》的拖拉机。保险公司办理拖拉机交强时,应严格执行以上界定标准,不得要求拖拉机所有人将兼用型拖拉机按运输型拖拉机投保。
三、稳妥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
(一)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标准
自2010年5月1日起,凡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国家标准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注册登记技术要求》的运输型拖拉机,其交强险费率在原标准基础上按发动机功率大小分别上浮30%和40%。具体费率如下:
1.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7KW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700元/台。
2.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980元/台。
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维持原费率标准不变,即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7kw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80元/台;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20元/台。
对低速载货汽车和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国家标准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注册登记技术要求》、挂拖拉机号牌实为低速载货汽车的机动车辆,不适用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1.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7KW的,交强险费率标准为810元/台,使用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2.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但小于或等于17.6KW的,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050元/台,使用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3.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7.6KW但小于或等于50KW的,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450元/台,使用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4.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50KW但小于或等于80KW的,交强险费率标准为2200元/台,使用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5.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80KW的,交强险费率标准为4000元/台,使用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二)探索建立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制度
适时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制度,根据被保险拖拉机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在续保时进行费率浮动。费率浮动办法另行规定。
四、着力提高拖拉机交强险服务水平
(一)加强宣传,提升保障水平。拖拉机交强险具有较强的特殊和复杂性,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农机监理机构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借助农机安全片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及“平安农机”示范村等宣教平台,加大对拖拉机交强险法律法规和投保、续保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机手投保积极性和自觉性,巩固和扩大保险覆盖面,全面提升保障水平。
(二)强化意识,提供优质服务。各级保险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律义务,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不得拖延承保,不得捆绑销售商业险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要加强对拖拉机的核查,准确认定拖拉机类别,严格执行费率标准。要完善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服务水平。要提供便利的投保方式,鼓励保险公司在农机监理办证大厅设立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点,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保险机构配合送检下乡等形式深入乡镇、村组,现场办理交强险业务。
(三)强化监管,查处违法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坚决查处以各种非正当理由拒保、不正确适用费率、搭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将相关要求传达到下属分支机构,并加强监督检查。农机管理(监理)部门应积极引导拖拉机主投保,充分协调各方关系。各市、县农机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严把拖拉机登记关、审核关和检验关,支持和协助保险机构加强对拖拉机标准的核查检验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