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农业局关于印发
《新昌县拖拉机报废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农业技术服务(农机管理)站、各农机安全片组: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落实好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08]95号)和省农机局《关于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农机[2008]45号)文件精神,我局根据新昌县实际制订了《新昌县拖拉机报废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希做好宣传和执行工作。
附件:《新昌县拖拉机报废实施细则》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新昌县拖拉机报废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落实好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08]95号)和省农机局《关于拖拉机报废更新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农机[2008]45号)文件精神,根据新昌县的实际,制订以下拖拉机报废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全县上道路行驶拖拉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应当报废:
(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
(二)非法拼装的:
(三)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
(四)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
(五)在一个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三、拖拉机报废使用年限:
(一)手扶拖拉机12年;
(二)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的小型轮式拖拉机14年;
(三)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16年;
(四)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9年;
(五)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12年;
(六)全挂拖车16年;
(七)半挂拖车12年。
四、延长规定:
(一)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如需申请延长报废,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填写《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延期报废申请表》向县农机监理站提出申请,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拖拉机,可延长1—2年。延长期满立即报废。
(二)在延长报废年限内的拖拉机,县农机监理站不再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五、报废程序:
(一)告知。对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县农机监理站在报废使用年限前2个月向拖拉机所有人发出《拖拉机报废通知书》。如是延长报废拖拉机,延期到期日视为《拖拉机报废通知书》送达日。
(二)回收解体。一是在县农机监理站的监督下,拖拉机所有人自行实施解体,对主要部件进行毁坏,县农机监理站对报废拖拉机进行整机拍照,登记相关信息,收回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并填写《报废拖拉机销毁证明》、《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拖拉机所有人必须做好对废机油的回收,以免污染环境,拆解后的废旧金属和材料必须投售给正规的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回收企业须出具回收证明,县农机监理站要进行登记。二是直接投售具有汽车回收解体资质的企业,回收解体企业在回收报废拖拉机时,应遵守商定的收购价格和废旧金属计量办法,对报废拖拉机要进行整机拍照、登记相关信息,对拆解的发动机、变速箱、方向机、车架、前后桥等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不得进行拖拉机拼装或者销售,按规定填报《报废拖拉机销毁证明》、《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收回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并交县农机监理站。
(三)注销登记。在报废拖拉机回收解体完成后,拖拉机所有人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县农机监理站及时核对拖拉机档案,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六、对逾期报废拖拉机的处理:
(一)应当报废的拖拉机逾期6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县农机监理站将公告该拖拉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二)拖拉机所有人未办理达到报废使用年限拖拉机的报废手续,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的规定,对拖拉机所有人新购的拖拉机不予注册登记,待其办理报废拖拉机注销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拖拉机驾驶人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拖拉机,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七、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