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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农业局关于
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作废的通告
新农[2010]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251辆拖拉机(详见附件)已到报废使用年限,其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全部作废,并注销拖拉机档案。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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